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探访后疫情时代下的内蒙古三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 收治扩容******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8日电 题:探访后疫情时代下的内蒙古三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 收治扩容
中新网记者 张林虎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这无疑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岁末年初,为确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需求得到满足,记者探访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以生命护佑生命,医护人员24小时守护患者,以“满格”状态应对挑战,全力当好“生命守门人”。
图为医护人员帮助患者进行雾化治疗。 张鹏飞 摄“急诊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经接诊医护评估后,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第一时间送入抢救室开展相应治疗,生命体征相对平稳的患者会在医护人员的引导下排队候诊。”8日,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牛君义说。
作为内蒙古最早建立的综合性医院之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应对就诊高峰,缓解患者就医压力,采取分级分类诊疗,通过扩容发热门诊和急诊数量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救治效率。
“在急诊收治患者过程中,我们首先成立了急诊重症病房,目前重症病房设有大约120张床位,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重症病人及时收治。”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院长赵海平说,对于亚重症病房,包括呼吸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儿科等专业设有近100张床位,满足亚重症患者的救治需求。
与此同时,该院还设置转换ICU病房,床位约120张,“如果仍不能满足患者救治需求,医院会开通储备床位。”赵海平说,在人员配置方面,医院组建了以ICU为主的医疗团队,辐射到各个专科病区。
图为放射科医生为患者进行肺部CT检查。 张鹏飞 摄赵海平说,针对急诊重症病人人数增加的情况,该院启动了“清零行动”,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急诊留观的患者收治入院,以保障急诊救治能力,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及时诊疗。
“上臂向上举,呼气、吸气……”连日来,这样的话语,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放射科主任吴杰每天会重复上百遍。
作为临床医生诊断的“火眼金睛”,放射科的医技人员不得不24小时在岗。“为了让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可以进行检查,拿到结果,我们都提前到岗,中午放弃休息时间,每天加班加点工作。”吴杰说。
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贾淑婧告诉记者,针对近期患者的增多,该院加强全院医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培训,同时通过制定患者相关处置预案、增设重症病房、整合医疗资源、救治队伍储备、优化急危重症患者救治流程等多项措施,最大限度释放医院的救治潜能,着力保健康、防重症、降低病死率。
图为患者有序就诊。 高俊维 摄“发完烧之后,咳嗽了好几天,今天过来拍个片。”回民区居民武瑞平已经年逾耄耋,前段时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持续不断咳嗽,随即来到回民区防治医院进行肺部CT检测。
连日来,针对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之后,容易引发基础疾病从而加重病情的情况,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治医院为辖区老人开展了免费的肺部CT检测筛查。
“筛查后,我们会根据每一位患者的结果,提出一些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患者可以自行选择治疗方式和治疗地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治医院院长高俊维表示,每天8点半到18点,医院会给8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做肺部CT筛查,会一直持续到春节前。
记者了解到,为充分满足发热患者的就医需求,内蒙古多家医院还开通了在线问诊通道,提供健康评估、居家健康指导、心理疏导、药品配送等服务。(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